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对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医疗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可缓缴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也一并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暂不划入,待补缴到账后划入。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