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
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三改一拆”工作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全域覆盖、底数清楚、实事求是。“无违建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必须全部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无违建村(社区)”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全面推进控违拆违工作,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区域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
重点类型指:
(1)无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2)不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3)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无宗教违法建筑。
(4)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尚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其中历史案件“裁执分离”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5)无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后仍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当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
3.无非法“一户多宅”。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新建住宅但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本村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
4.拆后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或处理完毕。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原则,确保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项目建设;规划区外,编制完成拆后土地利用规划或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要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的要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5.社会平安稳定。依法及时受理、规范办理群众信访投诉,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无违建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做到“四个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
(1)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所在区、县(市)违法建筑处置配套规定的要求,对违法建筑处置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2)完善执法程序。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拆除、没收、缓拆等均遵守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
(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有序衔接。
(2)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
(3)除下山移民等特殊情况外,实现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
(4)历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处置到位率100%。
(5)乡镇(街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土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村(社区)配备相应工作联络员。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合力推进”的违法建设防控体系。
(1)建立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建立以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第一责任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镇、村两级网格员队伍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平台,设置事件受理、分析研判、分流处理、调度指挥、督办反馈等功能,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工作模式。
(2)建立协作化执法处置机制。建立城管执法、交通、规划、国土等综合数据库,共享巡查发现、卫星遥感、案件办理等执法信息,互相协作、快速反应,进行实时指挥和高效执法。加快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增强基层控违拆违工作能力。
(3)建立规范化宣传引导机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经常性向农民宣传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按要求做好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宣传新农村建设典型,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建房。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对新增违建实行“零容忍”,让老百姓成为政策的明白人。
(4)建立社会化监督举报机制。建立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登记举报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组建相应的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违法建设监督行动。
(5)建立透明化责任考核机制。按照巡查责任、监督责任、执法责任、领导责任的不同,分别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奖惩制度,并与干部的业绩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对工作上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
(1)各乡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2)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切实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
(3)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
(三)创建保障工作到位。
1.组织保障。各级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机构)和人员分工明确;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责任落实,制度健全,工作高效。
2.宣传保障。召开创建动员大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信息报送及时。
3.行动保障。布置落实和创新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注重细胞创建、基础创建、全民创建,推动控违拆违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4.经费保障。将控违拆违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申报验收程序
“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实行以村(社区)为基础,乡镇(街道)申报,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验,市级考核评审,社会广泛参与的验收办法。
(一)申报。“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申报制。年初,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报市“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参评当年的“无违建乡镇(街道)”。9月底前,纳入创建计划的乡镇(街道)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经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验合格后,报市“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验收。
(二)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方式上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程序上通过听取汇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综合评审等环节,最后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验收期间,在区、县(市)主要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市“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无违建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15%。
(三)公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并核实有关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况的,撤销其本年度“无违建乡镇(街道)”参评资格。
(四)公布。“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无违建村(社区)”验收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完善“无违建村(社区)”创建标准和验收办法,通过“无违建小区”、“无违建河道”、“无违建公路”等创建,推动“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动态管理制度
“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验一次。复验标准按照“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执行。复验合格的,保留命名;复验未达到标准或发现并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无违建乡镇(街道)”称号:
(一)有关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的。
(二)复验一年内违法建筑2起以上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形的。
附件: 1.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申报表
2.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评审表
附件1
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申报表
乡镇(街道)名称 | 联系人 | 手机 | ||||
创 建 工 作 和 主 要 措 施 | (可另附页)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市直开发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绍兴市“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评审表
区、县(市)、开发区 乡镇(街道)
类别 | 项目 | 验收标准 | 是否符合标准 | 如不符合标准 说明理由 |
基本 标准 | 基本 原则 | 依法依规。处置违法建筑时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到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 | ||
全域覆盖。“无违建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全部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 | ||||
底数清楚。台账资料齐全、制作规范,农村做到“一户一档”,城镇做到“一楼一档”。 | ||||
实事求是。“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有关材料、数据真实可靠,实事求是。 | ||||
无存量违法建筑 | 全面推进控违拆违工作,对存量违建依法、有效、公开进行分类处置,做到应拆尽拆,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 |||
无新增违法建筑 | 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发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
当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当年违法用地总量不得超过7亩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3亩。 | ||||
无非法“一户多宅” | 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新建住宅而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本村农房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 | |||
拆后 土地 利用 | 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处理完毕。 | |||
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原则,确保拆后土地利用率达60%以上。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项目建设,规划区外,要编制完成拆后土地利用规划或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要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的要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 ||||
社会平安稳定 | 对群众信访投诉依法及时受理和规范办理,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 |||
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 ||||
长效 机制 | 制度体系 | 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所在区、县(市)制定的违法建筑处置配套规定的要求,对违法建筑处置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 ||
完善执法程序。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拆除、没收、缓拆等都遵守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 ||||
规划体系 |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有序衔接。 | |||
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70%。 | ||||
除下山移民等特殊情况外,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 | ||||
历年卫星遥感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处置到位率100%。 | ||||
乡镇(街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土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村(社区)有相应的工作联络员。 | ||||
防控体系 | 建立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建立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第一责任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镇、村两级网格员队伍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平台,设置事件受理、分析研判、分流处理、调度指挥、督办反馈等功能,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工作模式。 | |||
建立协作化执法处置机制。建立城管执法、交通、规划、国土等综合数据库,共享巡查发现、卫星遥感、案件办理等执法信息,互相协作、快速反应,进行实时指挥和高效执法。加快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增强基层的控违拆违工作能力。 | ||||
建立规范化宣传引导机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经常性向农民宣传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按要求做好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宣传新农村建设典型,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建房。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对新增违建实行“零容忍”,让老百姓成为政策的明白人。 | ||||
建立社会化监督举报机制。建立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登记举报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组建相应的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违法建设监督行动。 | ||||
建立透明化责任考核机制。按照巡查责任、监督责任、执法责任、领导责任的不同,分别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奖惩制度,并与干部的业绩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对工作上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 ||||
农民建房保障体系 | 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 | |||
各乡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 ||||
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切实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 | ||||
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 | ||||
保障 工作 | 组织保障 | 有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 各部门(机构)和人员分工明确;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责任落实,制度健全,工作高效。 | ||
宣传保障 | 召开创建动员大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信息报送及时。 | |||
行动保障 | 布置落实和创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注重细胞创建、基础创建、全民创建,推动控违拆违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 |||
经费保障 | 将控违拆违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 |||
考核验收组意见 | ||||
注:1.存量违法建筑:指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施行前产生的违法建筑,包括历年来已作出处置决定,但未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2.新增违法建筑:指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施行后产生的违法建筑。
3.拆后土地利用率:指拆后土地中已经进行了复垦、复绿、建设、规划等土地面积的占比。
考核验收组组长(签名):
考核验收组副组长(签名):
考核验收组组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