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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9/29 8.5k 阅读 482 点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区、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5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

  4.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工作内容

  4.4 领导分工

  5.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分级

  5.2 应急响应

  5.3 抗旱调度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后勤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灾后处置

  7.1 救灾

  7.2 救济救助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4 水毁工程修复

  7.5 环境保护

  7.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7 补偿机制

  7.8 灾后重建

  7.9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为根本,最大程度减少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4.3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的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和应对能力。

  1.4.4 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规范防汛防台抗旱行为;实行公众为主,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工程设施险情时,当地政府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行“一个指挥部+三个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的组织指挥体系。

  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城镇社区、行政村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

  2.1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市防指组成

  (1)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绍兴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武警绍兴市支队支队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水利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绍兴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曹娥江大闸管理局、嘉绍大桥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市保险协会等单位负责人。

  (2)分指挥部

  当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排水防涝指挥部调整为市防指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调整为市防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防指水上交通分指挥部。

  (3)市防汛防旱监测预警中心

  依托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设立市防汛防旱监测预警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预警中心)。

  2.1.2职责

  (1)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演练;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发布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市的汛情、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2)分指挥部职责

  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协调越城区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配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挥。

  水上交通分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启动和撤销应急响应,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对成员单位的工作作出安排和调整;指导成员单位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机制和队伍、物资装备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市监测预警中心职责

  整合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监测预警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分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绍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绍兴市支队: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台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消防绍兴市支队:组织实施防台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期间的舆情监测、引导和监管,组织新闻发布,加强市外新闻媒体舆论引导。

  市农办:指导各地开展农家乐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调查核实农家乐受灾情况。

  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组织供应救灾应急成品粮;配合发放救济粮。

  市经信委: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用电;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讯保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参与执行“急、重、难、险”突击抢险任务,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物资的犯罪行为,负责防汛防台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市民政局: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灾情;组织、协调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筹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市国土局: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灾情及处置动态,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市环保局:监督、指导、协调各地因洪涝台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应急处置;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地表水监测和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承担市排水防涝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城市(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和风景名胜区防汛防台抗旱,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城市(镇)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

  市建管局:负责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沿海和山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控制。

  市规划局:负责本系统防台抗洪抢险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协助防汛、水利等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洪功能的规划。监督、指导城市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和内河交通船舶安全度汛,监督、指导灾区保障交通设施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市农业局:监督、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安排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核实农业灾情。监督、检查并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沿海渔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林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重建,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安监局:监督、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主管行业企业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

  市旅委: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监督、指导星级饭店、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结合“数字城管”平台,巡查、通报广告牌、临时建筑、市政设施安全隐患和积水灾害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相应的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市人防办:指导全市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应急通讯指挥车及相关保障工作,落实人防工程地下空间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市监测预警中心日常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绍兴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安全,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曹娥江大闸管理局:负责曹娥江大闸日常运行、维护、工程防汛等工作,配合市防指做好曹娥江大闸及两岸水闸的防汛调度工作。

  嘉绍大桥公司:负责嘉绍大桥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供销总社:承担市防指委托的麻袋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旅游集团: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指导旅游系统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开展防汛防台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城区内河节制闸的调度。

  市水务集团:负责汤浦、达郭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供水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干旱期供水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所属工程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所属城市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投集团: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所属工程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所属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组织落实本公司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监督、指导所辖传媒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部署以及市监测预警中心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做好与省防汛办及市应急办的通联工作;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 区、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洪水、台风影响较大的城市,必要时,经政府批准,也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区防汛防台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城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

  2.5其他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城镇社区、行政村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协助开展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避险等具体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洪涝台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海事、农业、水务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风力、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海塘、重要山塘、水闸、水电站和其他易出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3.1.3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建管、电力、交通运输、城投、交投、水务、通信运营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汛情信息

  (1)监测预警信息内容

  监测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方面内容,具体根据各行业相关规范和各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监测、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各单位对其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标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统分结合方式,由市防指统一部署,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监测预警信息格式提供预警内容,由市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中广有线、广电和通信营运企业无条件第一时间播发;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Ⅳ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定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3.2.2工程信息

  (1)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浦阳江、曹娥江重要堤防、县级城防、海塘等发生严重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2)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3)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负责审批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即时报告市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洪涝台灾情信息

  (1)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防汛防台应急期间,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办备案后,方可按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3.2.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区、县(市)防指和乡镇(街道)防指应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海塘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海塘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塘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台风防御预案、各类江河水库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海塘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在江河、水库、滩涂、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且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予以拆除。

  3.3.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气象、水利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发出警报。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3.3.3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各地各部门(单位)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3.4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结果,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5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巡查预警员,坚持汛期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快速转移群众,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6蓄滞洪区启用预警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7 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建设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8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国土、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情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街道)、村(居)、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防指。

  3.3.9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市防指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报告。

  3.3.10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鸣锣、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3.3.11干旱灾害预警

  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抗旱工作预案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3.12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预警支持

  3.4.1台风、水雨情、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1)市气象局负责市监测预警中心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整合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方面监测预警信息,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2)市水利局负责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实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3)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与应对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开展易涝区实时监测,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4)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和维护,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推进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防灾单元建设,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3.4.2洪涝、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编制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暴雨内涝风险图。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3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4.4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

  工程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由当地政府公布后实施。预警方案的制定应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4.5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4.1汛情分级

  按照洪涝台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汛情事件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汛情(Ⅰ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汛情(Ⅰ级):

  (1)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附近省界登陆进入我省,并给我市带来特别严重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以上降雨。

  (3)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危急水位),并根据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4)长诏水库水位达到134.16米,并预报将超过135.66米;汤浦水位达到34.35米,并预报将超过34.64米。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6)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堤防等发生决口,危及公共安全。

  4.1.2重大汛情(Ⅱ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汛情(Ⅱ级):

  (1)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严重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5)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长诏水库水位达到132.16米,并预报将超过134.16米;汤浦水位达到33.07米,并预报将超过34.35米。

  (7)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1.3较大汛情(Ⅲ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汛情(Ⅲ级):

  (1)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较大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6)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1.4一般汛情(Ⅳ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汛情(Ⅳ级):

  (1)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预报将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一定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降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水位和绍兴平原河网水位快速上涨,但均在警戒水位以下。

  (5)小(二)型水库、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6)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险情。

  4.2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汛情(Ⅰ级)、重大汛情(Ⅱ级)、较大汛情(Ⅲ级)、一般汛情(Ⅳ级)的洪涝台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防汛防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

  当汛情等级达到一般汛情、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时,由市防指宣布启动或调整防汛或防台应急响应;当一般汛情、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影响结束后,由市防指宣布解除防汛或防台应急响应。

  洪涝台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应低于市级实施的等级。

  4.2.2防汛或防台Ⅳ级响应

  (1)市防汛办主任向市防指副指挥报告汛情;

  (2)市水利、气象部门分管负责人、市防汛办主任、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岗到位;

  (3)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水利、气象等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4)市防指向区、县(市)防指通报汛情。

  4.2.3防汛或防台Ⅲ级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水利、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岗到位,各分指挥部、市监测预警中心和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到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工作;

  (3)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委宣传部和市水利、气象、国土、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农业、民政、电力等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4)市防指下发防御通知,部署防御工作;

  (5)市防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抢险工作。

  4.2.4防汛或防台Ⅱ级响应

  (1)市防指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防指指挥、各分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等主要抢险单位主官在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工作。

  (3)必要时,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持会商,各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5)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防汛防台动员部署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4.2.5防汛或防台Ⅰ级响应

  (1)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研究防御对策,部署防御工作;

  (2)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工作;

  (3)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必要时,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6)必要时,市政府领导发布电视讲话。

  4.3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

  (1)市防指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防台指挥权。

  (2)市防指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水上交通分指挥部修编各自防汛防台预案。

  (3)在台风、洪涝时发生城区洪涝、地质、海事等灾害,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市防指。

  4.3.2灾害救助:在防汛防台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市减灾委根据《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3.3信息发布

  (1)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抢险救灾相关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发布;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其他部门按职责发布有关汛情信息。

  4.3.4预测预报

  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特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或按需预报。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格式填写,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发布。

  (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台风的移动方向、速度、强度、登陆地点;

  (2)市水利局预报主要江河、水库、平原河网洪水位;

  (3)市国土局根据雨情和气象预报,动态预报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

  4.3.5调度权限

  (1)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调度命令;负责汤浦、长诏水库的洪水调度;

  (2)区、县(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调度命令,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

  (3)根据需要,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4.3.6物资车辆调用

  (1)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根据防汛需求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市级物资、车辆调用由市防指统一安排;

  (3)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当地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经市防指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4)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调用谁负担。

  4.3.7人员转移: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重特大汛情时,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由市、县政府发布转移指令,被转移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4.3.8新闻采访

  (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臆测,天气预报、洪(潮)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指、气象、交通运输、国土和水利等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

  (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必须按市防指提供的材料公布;

  (3)发生重大灾情,绍兴广电总台在台风登陆后5天内编辑灾情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指。

  4.4领导分工

  4.4.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2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3市四套班子其他领导根据需要分赴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指导防汛防台工作,具体方案由市防指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5.抗旱应急响应

  5.1旱情分级

  根据旱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影响范围,旱情事件分为四级:

  5.1.1特别重大干旱(Ⅰ级)

  (1)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以上;

  (3)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8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 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干旱。

  5.1.2重大干旱(Ⅱ级)

  (1)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以上—5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以上;

  (3)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为重大干旱。

  5.1.3较大干旱(Ⅲ级)

  (1)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以上—6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以上;

  (3)新增饮水困难人数3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为较大干旱。

  5.1.4一般干旱(Ⅳ级)

  (1)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60%以上—7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20天以上;

  (3)新增饮水困难人数15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为一般干旱。

  5.2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干旱(Ⅰ级)、重大干旱(Ⅱ级)、较大干旱(Ⅲ级)、一般干旱(Ⅳ级)的旱灾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抗旱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1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

  当旱情等级达到一般干旱、较大干旱、重大干旱、特别重大干旱时,由市防指宣布启动或调整抗旱应急响应;当一般干旱、较大干旱、重大干旱、特别重大干旱影响结束后,由市防指宣布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旱情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旱灾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应低于市实施的等级。

  5.2.2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了解、会商、分析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市气象、水利部门开展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3)市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必要时,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5.2.3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及时掌握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抗旱和救灾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部署抗旱和救灾等相关工作;

  (2)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3)市气象、水利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分析、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通报;

  (4)市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各区、县(市)防指每15天向市防指上报供水情况分析报告;

  (5)市水务集团每15天作出供水情况分析并上报市防指;

  (6)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增雨设施和物资准备;

  (7)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周1和周4向市防指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8)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2.4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市防指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3)市防指指挥主持,市防指每10天组织一次气象、水利、农业、电力、水务等部门召开抗旱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每周编报1次抗旱简报;

  (4)市气象、水利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周向市防指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5)市防指组织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6)市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并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市水务集团和各区、县(市)防指每周编制供水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市防指;

  (7)市气象部门进一步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8)市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9)市委宣传部公告供水形势预警,开展节水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10)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周1和周4向市防指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11)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2.5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2)市政府组织农业、水利、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市防指每周召开1次会商会,每3天编报1期抗旱简报;

  (4)市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每3天向市防指提供天气形势、降雨趋势等预测预报信息;

  (5)市水利部门做好水库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6)市委宣传部负责枯水期相关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7)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社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8)市防指、民政、农业等部门加强灾情统计,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和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汤浦水库应急期间因水权引起的财政补贴工作;

  (9)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10)市环保局加强枯水期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

  (11)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市级限量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制定完善限量供水应急预案;

  (12)市卫生计生委加强枯水期水库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13)市水务集团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的原水供应工作;

  (14)驻绍部队和市政、消防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5)市水利部门每3天对大中型水库、主要江河水量、水质实时监测,必要时加密监测;

  (16)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17)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和有关单位每天向市防指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18)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3抗旱调度

  5.3.1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目的在于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为: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要求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地表、后地下,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节水、后调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按照确保重点的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用水。

  5.3.2调度权限

  (1)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抗旱调度命令,负责汤浦、长诏水库以及跨县域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2)区、县(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抗旱调度命令,负责辖区内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3)根据需要,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经信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6.1.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地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地政府应加强抢险队伍的人身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装备、用具,逐步依法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给予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与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安排;或者向市防指报告,由市防指与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联系安排。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建立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动再补办有关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①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台旱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4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

  ②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防汛防旱需要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③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商场、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并报属地政府备案。

  ⑤严重缺水城市的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当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汛抢险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②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抢险所需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向流通领域调用物资,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5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具体按照《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6.2.6避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和疏散基地。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2.7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8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防台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渡船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6.2.9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2.10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抗旱的义务和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

  (3)在严重的洪涝台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6.3技术保障

  6.3.1建设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市防指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区防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市级报汛站汛情信息应在15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

  (3)建立完善重要江河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完善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防洪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完善重要江河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完善市防指与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防台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完善防汛防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6.3.2建立各级防汛防台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6.4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防汛防台日常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灾抗灾意识;加强应急期间专题宣传,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先进典型,凝聚抗灾救灾正能量,加强舆情监控和正面引导,及时化解舆情危机。

  6.5.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和民兵的抗洪抢险培训由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6.5.3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演习,以检验、改善和优化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组织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7.灾后处置

  7.1救灾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水喝、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7.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水毁工程修复

  7.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7.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7补偿机制

  对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造成损失、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对依法征用的财产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8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9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应急响应评估,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年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8.附  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群众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8.1.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非常抗旱期: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抗旱期,各级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一是启用应急水源;二是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三是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四是应急性跨流域调水;五是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六是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七是其他应急供水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取水行为;

  8.1.8台风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8.1.9面雨量: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8.1.10保证水位(危急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

  8.1.11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8.1.12连续无雨日:指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小于5毫米称无有效降雨;

  8.1.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14本预案采用黄海高程。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相应修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指各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7月9日印发的《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3〕10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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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