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格、环境执法最规范城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职责边界,强化基层治理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人大相关工委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契机,加强环保立法研究。市审计局要对各区、县(市)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责任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市环保局要将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工作纳入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改革工作计划。
(二)进一步理清职责边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2015年1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编委办等部门,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按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明确责任,理清职责边界。
(三)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建立健全重点区域、乡镇(街道)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2015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和环保重点区域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环保责任人和办公室。完成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环保执法延伸工作,将涉及小微排污企业、建筑工地、生活娱乐噪声、畜禽养殖污染、垃圾和秸杆禁烧等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依法纳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署办公。
二、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一)开展环保大检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分类清理,符合要求的抓紧补办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以上仍未通过验收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简化环保验收程序,强化监管力度,快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从重、从严、从快”原则,“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曝光”,依法运用按日计罚、生态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监管手段,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市环保局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小微排污企业治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对“二高一落后”企业的淘汰倒逼机制。经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低、小、散”企业进行排查,制定完善准入标准。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小印染、小化工、小电镀、小造纸、小皮革、小塑料造粒等小微排污企业开展专项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缔、打击无证无照企业(经营户)。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拆除力度,消除违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公安部门要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强化追责入刑力度。
三、加强各方联动,营造执法合力
(一)加强环保司法联动。健全环保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环保司法联动,环保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无缝衔接的联合办案机制;市公安局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确定3名以上干警专门负责环境违法案件侦办工作。县级公安部门要明确负责环境案件办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越城区、上虞区法院单独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全市环境类案件的审理。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有权机关的决定,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
(二)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财政部门要停止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不得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税务部门要取消各类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逐步压缩贷款。
(三)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环保部门要对市控以上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施自动监控全覆盖,全面推行(安装)企业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雨水排放口智能控制阀门、20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定型机废气在线监控系统。推进技术手段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检查,注重运用在线监控设施出具的监测数据,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积极推进环保执法简易程序试点。
四、落实保障措施,提升执法能力
(一)加强基层环保队伍标准化建设。按照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格、环境执法最规范城市的要求,配足配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在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要向环保部门倾斜,适当增加环保监察机构的编制数。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环保执法奖惩机制。支持环保部门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建立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机制。监察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环境执法人员履职行为责任考核办法,明确追责、记功标准,做到“失职渎职追责,履职尽职奖励”。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环保执法用车、执法装备配置以及办案经费等方面的资金。
(三)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培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环境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对基层环境协管员队伍和群众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