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
政策通知公告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1/23 5.3k 阅读 102 点赞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处室、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确保医保及时结算。必要时,可先治疗后付费,确保参保患者获得有效救治。

  二、纳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一站式”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发现确诊感染的医疗救助对象,第一时间向市局和省局报告。

  三、将上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增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对异地就医的我市参保患者,不需负担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对我市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机构,其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在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和清算时,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五、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

  六、迅速贯彻执行上级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下发的其他规定,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七、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同时建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在整个防控期间,各地要加强值班值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联络员每日实行“零报告”制度,于每日14:30分前向市局报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2)。

  八、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市局按照“三服务”局领导联系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的安排,对各地开展情况和执行落实情况跟踪检查,适时通报。

  附件:1、绍兴市医疗保障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名单.doc

  2、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日报表.doc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