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医保〔2020〕10号
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健康安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目录调整。定点集中收治医院要做好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临时目录维护工作,确保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能及时结算费用。
二、确保患者先行救治。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确保患者获得及时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三、及时调整支付政策。各定点集中收治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申请。对我市集中收治医院,其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指标,在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和清算时,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四、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主动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严禁疫情期间哄抬药品、器材和医药服务项目价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管理,加强可疑病人监测,做好信息报送。同时应针对病人实际情况,尽可能按规定延长慢性病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院配药次数。
五、协同做好保障供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全力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报经信、市场监管、医保等相关部门。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