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及已登记有异议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意见。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理和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
未经登记的建筑指未依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取得房产权证的房屋,不包括在工商、税务、民政等其他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二、各部门职责
联合认定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提请市政府召集联合认定机构专题研究并作出认定处理意见;将认定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涉及政策未明确或重大的认定事项,整理联合认定机构提出建议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市住建局为住宅、商业和办公类房屋的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为工业类房屋的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按照调查口径统一的原则,逐户上门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调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予图示清楚,留存影像资料,固定证据;对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房屋,交由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报告后,提出建议意见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核。属地街道(乡镇)为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用地、规划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对房改政策的把关、核实和认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业务进行核实和认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对被征收房屋是否作出过查处的核实和认定;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五)经信、公安、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招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确权认定
(一)已建造但未经登记的房屋,经查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产权或用途认定: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房屋事实存在且权属无争议的,有以下资料之一的可按相关资料或房屋实测报告明确的建筑面积确权:
(1)解放初期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
(2)财税编查表;
(3)1990年4月1日前房产申请登记时已申报并经审批的资料;
(4)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含)认定的依据。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可按以下情况确权:
(1)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处罚,凭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依据分别确权:责令补办审批手续而未办的以处罚面积进行确权,但要扣除按确权评估价10%的相关规费;准予保留使用的予以确权;责令拆除但未拆除的不予确权;
(2)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实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权属、用途、建筑面积有一项或多项不明确时,依次按下列材料中相应内容确定房屋权属登记中不明确的内容:
1.房屋建造时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与之效力相当的证件相关内容优先、无工程规划许可时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与之效力相当的证件相关内容);
2.土地权属相关文件中明确的相关内容;
3.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造面积的:实际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超过许可面积的按许可面积确权;
4.解放初期已有产权登记,后因台风、火灾等原因对其进行修建或改建并能提供相关手续的。
(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权证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权证面积最大的建筑面积进行确权(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四)合法房屋权证面积与测绘复核面积不一致的,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以权证面积进行确权,超过合理误差的以测绘复核面积进行确权,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面积进行确权。
四、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原则按照房屋登记时记载的用途确定。被征收房屋未明确房屋用途或房屋登记用途与规划、国土相关许可用途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1.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房屋用途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
2.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永久性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
3.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但需扣减不同用途之间的相关土地规费差价;
4.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按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予以分类认定。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依法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五、认定程序
1.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凭证依据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房屋,交由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报告后,提出建议意见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核;
3.涉及政策未明确或重大的认定事项,由联合认定机构提出建议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4.房屋征收部门将认定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
六、其他
1.今后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相应工作职责随之调整。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嵊政办〔2018〕147号)同时废止。
3.本实施意见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承办。
嵊政办〔2026〕8号关于印发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