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华伟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路政罚〔2025〕051063),本决定书已于2025年9月19日直接送达,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贰拾元整的义务,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但寄件因收件人拒收退回,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绍路政罚〔2025〕051063案件《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嵊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嵊交罚催字〔2026〕05001)巨野华伟运输有限公司催告书.docx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