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光:
因你(单位)与马勇在嵊州市抓捕3只画眉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2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告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综执罚告字〔2026〕第000030-2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综执罚告字〔2026〕第000030-2号).pdf
联系地址: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汪步云、杜立峰
联系电话:0575-83331927
特此公告。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