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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4/01/15 1.9w 阅读 235 点赞

  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允许在越城区一定范围内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销售和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越城区二环线以内的经营销售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廿六至正月初七);

  (二)燃放时间

  农历十二月三十(2014年1月30日)至正月初八(2014年2月7日)的7时至24时,其中农历正月初一(2014年1月31日)全天可以燃放。农历正月十五(2014年2月14日)全天可以燃放。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

  (一)除越城区二环线以内经过审批的定点临时经营销售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制品。

  (二)市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3.市、区党政军警机关及重要军事设施围墙外侧50米之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5.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7.府山、塔山、蕺山、儿童公园等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保护范围内。

   三、经营销售点的确定及管理

  2014年春节期间二环线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越城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并组织实施。临时销售点在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在3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统一退回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继续存放。

  四、严格进货渠道

  为加强管理,经批准的临时销售点,应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异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销售礼花弹等违禁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严禁非法从事批发及零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文明安全燃放

  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做到文明燃放、安全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从无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在草坪、绿化带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市区主要道路交通秩序。未成年人需有成人陪同才能燃放烟花爆竹。

  六、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在空气严重污染日,要加强执法检查,在预警期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凡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市民可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及质监等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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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