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医保〔2020〕11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零售药店: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对象
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所有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人员列为登记对象,并重点摸排以下两类人员:
(一)患者发病2周内接触过来自湖北的发热患者;
(二)患者发病2周内在湖北旅行或居住人员。
二、明确工作流程
有顾客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药店工作人员应按照“一测体温二询问,三做判断四处置,五做登记六买药”的流程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对当事人进行体温测量,并询问其是否在14天内有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对在14天内有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的发热人员,让其戴上口罩后在空旷地点留置等候,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其到定点医院诊治。对在14天内无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的发热人员,可劝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对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若是替他人代配药的,也要问清楚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实际使用者信息做好登记后,再行售药。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所有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信息登记工作,并于每日14时前及时上报登记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分局),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当地市场监管局。
(二)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合力推进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负责将此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督促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三)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5时前将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步将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零售药店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张可扬,89115881。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强翔,88267903。
附件:1.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
2.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
抄送: 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国龙常务副市长,徐洪副秘书长,市防控办 |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2020年2月1日印发 |
附件1
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手机号) | 患者身份证号 | 患者目前居住地址 | 患者发病2周内接触史(对应打√) | 患者症状(对应打√) | 购买药品及数量 | 备注 | |||||
接触过来自湖北的发热患者 | 湖北旅行或居住 | 不清楚 | 发热 | 咳嗽 | 胸闷 | 无症状 | ||||||||
填表说明:1.登记信息为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代他人购药也应登记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
2.此表由零售药店填写,定点零售药店报给当地医保局,非定点零售药店报给当地市场监管局。
3.发热是指红外体温扫描仪≧38℃,手持体温测量仪≧37.5℃。
附件2 | |||||||||
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 |||||||||
区、县(市) | 购买登记(人次) | 患者发病 2 周内湖北接触史(人次) | 患者症状 | 备注 | |||||
发热(人次) | 咳嗽(人次) | 胸闷(人次) | 无症状(人次) | ||||||
填表说明:此表由各区、县(市)医保局(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填写,于每日15点前报绍兴市医保局和绍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