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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乙类乙管”后,绍兴市及时优化新冠感染患者相关医保政策

2023/01/09 1.5w 阅读 383 点赞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绍兴市及时优化调整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的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一、新冠患者住院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

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前期的费用保障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执行专项保障政策

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含临时纳入支付范围)门急诊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目前全市已开通新冠门诊医疗机构260家(其中医务室47家),截至1月9日中午12时,全市已有90家医疗机构发生新冠门诊费用,完成新冠门诊结算2412人次,医保基金支出25.94万元。

三、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的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同时,根据省局相关文件精神,我省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抗病毒滴丸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四、支持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医保”发展,加大支持“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目前全市已有9家定点医疗机构、6家定点药店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

五、进一步做好慢性病长处方服务

根据省局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治疗需要,及时提供最长不超过12周的慢性病长处方服务。原则上处方时间能长则长。不得以医疗机构等级和是否完成家庭医生签约等理由限制长处方。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减少人员集中就医购药带来的交叉感染。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