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相继进行部署,要求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明确耕地红线必须坚守,耕地数量、质量都要保证。我市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72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保护形势非常严峻。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提质与增量并举,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定责任。实施土地整治是我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深入推进土地整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负责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完善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土地整治的实施主体,对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调查、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管理、后续管护负直接责任,要因地制宜、重抓质量、注重实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占补平衡负监管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共同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扶持力度
(一)规范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造地改田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纳入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足额计提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造地改田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其中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用于补充耕地资源性收费。各地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多方整合涉农资金,确保土地整治各项支出足额到位。
(二)加强指标调剂资金管理。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入的区、县(市),在确保当地土地整治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对确有指标结余、可向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资金投入力度,将80%以上的指标调剂所得资金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其中指标调出项目新增耕地亩均投入不得低于调剂单价的30%。
(三)完善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项目规划测量、政策处理、工程建设、后续管护以及项目管理等各项支出,建立按照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投入到位。各地要按不少于三年的管护要求,全面细化后续管护资金拨付办法。后续管护资金拨付要与新增耕地耕种利用、设施管护、地力提升等情况相挂钩,引导农民种植粮食作物,防止抛荒闲置。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发现挤占、截留、移用等现象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严格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管理
(一)严格项目立项管理。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各地要合理编制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书,对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水田标准设计施工。要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求,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工程,特别是对坡度平缓、集中连片并具备灌溉水源的旱地,要利用工程措施将其改造成水田,提高耕地产能。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各地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要遵守有关工程招投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直接组织实施。要强化项目工程监管,全程管理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全面开展移土培肥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的,其耕作层剥离后应用于土地整治项目。要加强对设计、预算、招投标、测绘、监理、审计等从业单位参与土地整治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信誉公布制度。
(三)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项目验收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验收相关职责,按照“谁垦造、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全面验收,对新增耕地面积不实、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级验收一律不得通过。市级国土部门对各区、县(市)的验收工作要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特别是对垦造耕地项目要进行定期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率不得低于40%。
五、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调查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可新增水田潜力,摸清家底,并及时将土地整治计划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地块。要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耕地保护及土地整治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共同责任,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要完善工作考核、评估、奖惩制度,将土地整治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完成出色、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广泛宣传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及激励耕地保护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引导农民支持并自觉参与土地整治,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