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优化整合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防风险的重要抓手,充分尊重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切实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牵线搭桥作用以及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导向激励作用,鼓励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分立、债务重组、品牌联盟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集聚,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引领带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适用范围
市内外企业对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越城区行政区域,或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越城区行政区域,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组行为,经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相应政策条款。
本意见所指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在一起,其中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或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形式,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且被兼并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2.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但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其他方式。经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组方式。
企业重组方和被重组方均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其中工业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企业应拥有三级以上资质、服务业应为限额以上企业、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引导扶持
1.鼓励企业“培大育强”。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大行业整合力度,被兼并重组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经认定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两年30%、后三年15%的资助;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资助。
2.促进企业“瘦身强体”。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瘦身强体”,切实减少对外负债,降低经营风险。对通过上述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鼓励债权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在债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留市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腾笼换鸟”和“机器换人”,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或腾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先列入“机器换人”专项计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计划予以重点扶持。
3.支持企业“解困重组”。鼓励市内外企业兼并重组(重组后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困难型企业(具体由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下同),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对重组企业以兼并重组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基数五年不变),超过该基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五年内由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以兼并重组实际承担债务额为限);重组企业为被重组企业的债权或担保单位的,财政奖励资金以兼并重组实际承担债务额扣除50%的相应债权及担保金额为限,如重组企业债权及担保金额超过兼并重组实际承担债务额的,财政奖励资金扣除额最高以兼并重组实际承担债务额的50%为限。对被重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每年超过兼并重组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部分,连续五年由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对特别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及相关配套细则执行。
(二)加大税费减免力度
4.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兼并重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兼并重组财税扶持及税费减免等政策,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兼并重组后资产暂未合并的企业,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可按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政策。
5.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兼并重组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不动产转让过户时,符合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房产、土地过户产生的地方税费(除专项收入外),留市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除省定以上收费项目,地方行政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通过协商收购、司法途径等方式获得困难型企业抵押(转让)给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经认定,可参照享受上述财政奖励及规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要素保障机制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并购贷款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并购重组基金,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困难型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停息、免息等扶持政策,协调各方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切实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
7.创新要素配置机制。加快推进企业用能量、排污权、用水核定量等基数的确权工作,健全完善排污权、用能量交易机制,促进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市内跨区域开展并购重组的,允许重组企业冲抵使用被重组企业的相关指标,上述指标的区域间转移由两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并购重组,须按照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实施能耗总量、排污总量、产能总量减量置换。
8.加强土地规范处置。兼并重组过程中,被重组企业所占土地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出让土地转让程序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属于行政划拨的,查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性,完善重组前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由被重组方在兼并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按出让土地市场评估地价减去划拨土地权益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再由重组方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对被重组企业已到出让期限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重组企业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四)优化政府管理服务
9.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深化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依法简化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相关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10.稳妥做好职工安置。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被重组企业属于困难型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越城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兼并重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举措。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以及借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企业资产情况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监督指导,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营造服务环境。发改、经信、商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金融办、人行、银监等单位要积极协调市内外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司法部门对于自愿申请司法重组的要积极予以辅导帮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探索建立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机构,努力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服务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条款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原有文件涉及企业兼并重组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所指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系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体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原则上不予享受本意见政策条款(因借贷、担保形成关联关系的除外)。
(三)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绍兴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绍兴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俞志宏
副组长:陈月亮
徐明光
杨文孝
钟洪江
成 员:傅陆平 市发改委
黄 坚 市经信委
何 建 市科技局
徐明法 市公安局
王水君 市财政局
邵全卯 市人力社保局
任 勇 市国土局
何伟仕 市环保局
王旭波 市建设局
林 抒 市建管局
金百富 市规划局
张阿东 市农业局
施新民 市商务局
王建新 市审计局
魏鹏程 市市场监管局
丁国兴 市国资委
赵定国 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沈志刚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潘晓辉 滨海新城管委会
周宝林 市行政服务中心
周剑敏 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炳方 市总工会
朱关烈 市国税局
陈关贤 绍兴电力局
夏九英 市金融办
陈 隆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夏朝光 绍兴银监分局
魏 明 越城区政府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