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受市政府委托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在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发布推荐函或选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以及报名条 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个人自荐:按照推荐函或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有关单位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推荐人选;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社会人士可以按公告要求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自荐;
(三)遴选: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 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符合条 件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6—12名,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二)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五)办理市政府法制办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第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提前征得市政府法制办同意。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工作资料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三)了解和汇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
(四)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在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转交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采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