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7
2.2市级专家组............................... 20
2.3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0
2.4现场指挥机构............................. 21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23
3.1监测..................................... 23
3.2监控..................................... 23
3.3预防..................................... 24
3.4预警..................................... 25
3.5信息报告................................. 30
4 应急响应.................................. 34
4.1先期处置................................. 34
4.2响应分级................................. 34
4.3现场指挥协调............................. 38
4.4响应措施................................. 40
4.5响应终止................................. 44
5 后期工作.................................. 45
5.1总结评估................................. 45
5.2善后处置................................. 46
5.3事件调查处理............................. 47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48
6 应急保障.................................. 48
6.1预案保障................................. 48
6.2值守保障................................. 49
6.3预警保障................................. 50
6.4机制保障................................. 50
6.5队伍保障................................. 50
6.6物资装备保障............................. 50
6.7技术保障................................. 50
6.8资金保障................................. 51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52
6.10医疗卫生保障............................ 52
6.11气象服务保障............................ 53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53
7.1宣传教育................................. 53
7.2培训..................................... 53
7.3演练..................................... 53
8 附则...................................... 54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54
8.2 预案实施时间............................ 54
8.3 预案的解释.............................. 55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56
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绍兴素有“七山二田一分水”之称,全市河网纵横、过境高速公路交织,印染、化工(医药、染料)产业发达,企业和人口密度呈现双高。由于受地形、交通、产业、密度等因素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处于频发状态,主要以污染物排放和生产安全次生事故为主。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环境、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事件,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环保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环境、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属地环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和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3)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4)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Ⅲ级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及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发布的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解除的具体事项,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倾倒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3)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
(4)市应急办: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市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5)市发改委:参与长输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7)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9)市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市国土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2)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指导城市应急避灾(难)场所建设;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市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负责市政、房屋、园林绿化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3)市规划局:指导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订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废物货物的转移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5)市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环保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订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6)市农业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7)市林业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林业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市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负责并指导成品油仓储、加油站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投寄市场段和生态环境修复。
(19)市文广局:加强文化、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广播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0)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1)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市旅委: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4)市质监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5)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和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6)市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27)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指导基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的气象预测预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8)市水务集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组织并监督城市污水收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必要时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提供给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29)市燃气集团: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燃气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0)武警绍兴市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1)消防绍兴市支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参与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32)高速交警绍兴支队: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开展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33)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做好应急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具体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高速交警绍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办、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旅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武警绍兴市支队、高速交警绍兴支队、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
2.2市级专家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辐射防护、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地质、气象、环境医学、防化、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环保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为绍兴市中长期环境安全的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的发展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2.3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区环保机构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县级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涉及的相关部门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3)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市水务集团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应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和水、气监测网络,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监控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各级环保机构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属地环保机构报告。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10、12345、12369 。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负责。
(5)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负责。
3.3预防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市、区、县(市)、市直开发区、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环保机构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 I 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并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地市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区县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4.2预警信息发布
3.4.2.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应急广播(扩音喇叭)、鸣锣吹哨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市级预警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市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全网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4.2.3预警发布权限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照《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3〕171 号)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红色及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提出预警申报,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4.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启动: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2)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最新情况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环保局或属地环保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流程一致。
3.5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属地环保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属地环保机构。属地环保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45政务热线和12369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保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区域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环保机构及时通报相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属地环保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属地环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5.1信息报告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2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5.3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属地环保部门;相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的属地环保机构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机构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机构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 分钟内向所在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环保局应按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属地环保机构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属地环保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事件发展可能涉及邻近区域的,需同时向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按规定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市环保局。
事发地建制村(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指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需要国家、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2.1特别重大(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特别重大(I级)响应。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I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2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重大(Ⅱ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省环保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政府、省环保厅支援。
4.2.3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较大(Ⅲ级)响应,报市应急办备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
(3)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4)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拟定信息通稿,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5)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部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资源。
(6)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响应建议。
4.2.4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以比照较大(Ⅲ级)响应程序,由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派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4.3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组织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及时介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3)组织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订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涉事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农村应急广播)、鸣锣吹号、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渠道,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通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7)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4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危险废物(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属地环保机构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和社会化监测机构,指导各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及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新闻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环保局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3)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工作;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响应终止
4.5.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专家组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2)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各部门、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环保机构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环保局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环保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环保机构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上级卫生计生等部门提供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环境应急处置的专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属地环保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环保机构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市环保局可以视情况委托属地环保机构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属地环保机构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属地环保机构。属地环保机构认为需要由市环保局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市环保局决定。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人员伤害与经济损失状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以及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恢复建议等。
评估总结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市环保局。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订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市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环保机构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察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市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市、县两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全市环境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污染迁移、指挥调度、技术支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总结评估等功能。
(2)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4)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5)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订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救援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通畅。
6.10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市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空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现场救护。
6.11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演练
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组织环境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人员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属地环保部门至少每2年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
属地环保机构和各环境风险企业应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绍政办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8.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市环保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订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公布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