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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20 1.2w 阅读 331 点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实施,2月中旬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成立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组长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市考核小组主要组织实地检查,进行考核审议和考核情况汇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纳入工作考核、组织日常巡查、落实上级督办案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各部门职责、分析无欠薪形势等情况,切实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防范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定期申报。建立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3.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直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4.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依法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定为失信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落实工程领域六项制度。

1.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截至当年年底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次年年初根据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清欠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施动态增减。

2.落实人工费用与工程款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按月进度工程款的20%—30%作为工资款打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3.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在建工程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全覆盖。

4.全面推行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5.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工资发放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和渠道。

6.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当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办法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及《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实际制定。市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2名的,考核等级为A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发生1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3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拖欠农民工资事件,或发生因同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2次到市以上反映情况并经查实的;

(四)发生1起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极端事件的;

(五)未按要求妥善处置市领导小组督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

(六)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形的。

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区、县(市)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考核结果由市领导小组发文通报,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予以褒扬激励;对考核评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被约谈的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在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对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实施步骤

(一)各区、县(市)自查。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当年12月31日前对当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考核小组对各区、县(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通过听取汇报、核验资料、调阅案卷、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市)的自查报告和市考核小组的实地核查情况,综合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欠薪案件督办、“无欠薪”区、县(市)建设情况和公安、信访、信用管理等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七、考核工作要求

(一)坚持工作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落实工作责任。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六项基本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到2020年底,所有区、县(市)实现“无欠薪”目标要求。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应急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