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联购副食品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越城区联购副食品店经营的红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SPAS202500511),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绍兴市越城区联购副食品店进购禁止销售的红薯共计70元,除损耗外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绍越市监处罚〔2026〕89号”的决定:1、罚款人民币52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5日向绍兴市越城区联购副食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89号)。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产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编辑:(陈昭晔)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