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正式实施之日起,《绍兴市上虞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中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二、《不再纳入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的建设、水利招投标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由区综合执法局分别调整至区建设局和区水利局行使。
三、本通告自2025年11月7日起实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虞政发〔2020〕25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上虞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虞政发〔2022〕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上虞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346项)〉和〈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建设领域调整事项目录〉的通告》(虞政发〔2022〕29号)中的《绍兴市上虞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346项)》同时废止。通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本通告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承担。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doc
2.不再纳入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的建设、水利招投标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