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6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现对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绍兴市古桥保护条例》
2.《绍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需要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
《绍兴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三、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在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
1.《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
2.《绍兴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3.《绍兴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4.《绍兴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5.《绍兴市12345政务热线工作条例》
6.《绍兴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四、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绍兴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绍兴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4.《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条例》
5.《绍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6.《绍兴市“和美越乡”建设和管理条例》
7.《绍兴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条例》
五、需按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政府规章项目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年内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要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扎实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和协商协调等工作,对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内容应当科学测算论证,并与市司法局保持沟通对接,确保起草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审查把关,依法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强化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衔接,坚持立法和执法、司法、普法良性互动,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立法,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
附件:绍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表
附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表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分类 |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 |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 |
《绍兴市古桥保护条例》 | 市文广旅游局 | 初次审议项目 | 3月下旬 | 5月下旬 |
《绍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市综合执法局 | 初次审议项目 | 5月下旬 | 7月下旬 |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改) | 市综合执法局 | 预备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法规草案正式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绍兴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 市建设局 | 预备项目 | ||
《绍兴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 市消防救援局 | 预备项目 | ||
《绍兴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 市气象局 | 预备项目 | ||
《绍兴市12345政务热线工作条例》 | 市信访局 | 预备项目 | ||
《绍兴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市委社会工作部 | 预备项目 | ||
《绍兴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调研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研项目 | ||
《绍兴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 市委政法委 | 调研项目 | 10月下旬,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立法指引资料等材料 | |
《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条例》 | 市委政法委 | 调研项目 | ||
《绍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研项目 | ||
《绍兴市“和美越乡”建设和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研项目 | ||
《绍兴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研项目 | ||
二、政府规章项目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分类 | 报送市司法局时间 |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 |
《绍兴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初次审议项目 | 7月下旬 | 9月下旬 |
三、立法后评估项目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项目分类 | 完成时间 |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立法后评估项目 | 6月,向市司法局报送评估报告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