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医保〔2019〕14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绍兴市适当扩大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范围的批复》(浙医保函〔2019〕18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扩大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扩大到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范围、品种等按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中药饮片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用及价格的管理,确保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和合理控制中药饮片费用。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我市使用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配方颗粒)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年帖均费用不超过50元。
三、各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适当扩大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当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在实施中碰到具体情况报告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