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相关企业减征缓缴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20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明确企业减征范围
全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它所有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2至6月份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实行减半征收。减征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报销待遇、连续缴费年限认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等不受影响。
二是明确个人缴费部分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是明确缓缴事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可缓缴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也一并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次绍兴市医保费减征工作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直接执行,无需企业单位另行申请,没有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全市预计减征医保费约10.5亿元,惠及企业单位10100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