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关停面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娱乐场所、棋牌室、图书馆、寺庙、教堂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检查、登记、报告等责任的;
(三)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或者系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不主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停办“红事”、简办“白事”,组织庙会、集市等群体性聚集、聚餐,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五)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者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一)不配合、拒绝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无视提醒或者不听劝阻,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故意伤害、殴打、恐吓、辱骂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三、进出车站、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村(社区)、小区、单位等重点管控地区,不佩戴口罩,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劝阻,影响正常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予以处罚。
五、谎报、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十六条,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予以处罚。
六、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通讯记录、未经公开的活动轨迹等隐私,引起社会恐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以散布隐私予以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重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