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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0/20 1.3w 阅读 438 点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

  为打破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行政壁垒和地域界限,在全市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优质项目跨区域流转和企业无障碍迁移,建立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分配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入方(迁出方,下同)和承接方(迁入方,下同)的界定

  引入方: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承接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企业迁移)信息、协助承接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企业迁移)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外迁意向)的投资人成功引荐到承接方实现项目落地(企业落户)的一方。

  承接方:是指承载项目落地(企业落户)并提供与当地企业同等政策和服务的一方。

  第二条 异地流转项目的界定

  异地流转项目:是指引入方与项目业主进行前期洽谈,已达成投资意向,但因引入方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的要求或其他原因,由引入方推荐到市内异地落户,并由项目业主、引入方和承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项目;或者引入方通过各种渠道向项目承接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信息,协助承接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由项目业主、引入方和承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项目。

  第三条 异地迁移企业的界定

  异地迁移企业:是指因政府行为,由迁出方引荐到迁入方投资落户,并由企业、迁出方和迁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企业。因市场行为由企业自主迁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异地流转项目和迁移企业必须符合绍兴市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

  第四条 建立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推进机制

  成立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认定流转项目和迁移企业、协调重大事项、督促政策落实等工作。

  异地流转项目和迁移企业的确认,由引入方(迁出方)负责申报,承接方(迁入方)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

  考核方面:新招引异地流转项目的投资额等招商引资考核指标,按50:50的比例由承接方和引入方分成。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考核指标数据,前3年按50:50的比例由承接方和引入方分成,后3年按75:25的比例由承接方和引入方分成。上述指标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分别认定,报送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税收方面:新招引异地流转项目自竣工投产并开始纳税之日起,当年实际入库的税收(不含基金、费)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3年按50:50的比例由承接方拨付给引入方,后3年按75:25的比例由承接方拨付给引入方。上述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报送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建立异地迁移企业利益共享机制

  企业因政府行为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出方和迁入方商定财力划转基数及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在企业迁移次年起3年内,由迁入方将财力划转给迁出方。上述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报送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立招商费用补贴和企业迁移工作补贴机制

  流转项目或迁移企业开工建设后,由承接方(迁入方)给予引入方(迁出方)相应的招商费用补贴或企业迁移工作补贴。其中总投资1—10亿元的补贴10万元,总投资10—20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20万元,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万元。上述事宜由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督促落实。

  第八条 建立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要定期向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信息。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将及时协调推进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

  第九条 建立流转项目和迁移企业要素资源保障机制

  承接方(迁入方)对流转项目和迁移企业要按照本地招商引资政策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并做好项目落地、企业落户的要素保障和全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因引入方(迁出方)应当引荐而没有引荐,导致项目流转或企业迁移到市外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在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