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包括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和拟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发布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除网站、新闻媒体外,还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
第四条 对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应急性的事项,起草单位可不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 起草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除公布草案外,还应附上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及依据等。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采取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特定团体、行业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把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或者提议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应当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的采纳情况。
其中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在起草说明中应附公开网址。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地、本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