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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发布工作的通知

2016/05/15 1.9w 阅读 302 点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地表水考核断面

  在环保部门原85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基础上,把水利部门的78个水功能区断面纳入整体考核范围,考核断面增加到128个(详见附件1)。监测项目24项,逢单月监测,全年共监测6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二、规范乡镇(街道)水质断面监测

  根据乡镇(街道)基层水质现状,全市乡镇(街道)以选取出境断面、集镇中心区域断面、工业园区断面等为主,经环保部门核定为243个断面(其中越城区〈高新区〉46个、柯桥区48个、上虞区52个、诸暨市30个、嵊州市31个、新昌县19个、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14个、滨海新城3个)。水质监测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3项指标;山区乡镇(街道)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平原乡镇(街道)组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村(居)水质断面监测

  选择曹娥江、浦阳江、鉴湖沿岸和绍虞平原河网等重点区域村(居)河流约800个水质断面开展监测,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3项指标,每月监测1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在现有4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较为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基础上,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共42个水源地,监测项目为 29项,逢单月监测,全年共监测6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增加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全市30个交接断面在14个已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再新建12个,监测项目为7项;对鉴湖、运河等重要水体增加自动监测站点10个;对2个新建水源地(钦寸水库和平水江水库)增加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

  六、加大考核力度

  对128个地表水断面考核按照《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附件2)实行;乡镇(街道)水质断面考核每季度由市环保局进行排名通报;村(居)水质监测结果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村(居)民政务公开栏中每月向当地村(居)民公开。

  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发布工作纳入“五水共治”考核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足额保障建设运行各项经费。其中,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经费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2016年7月底前完工;乡镇(街道)水质断面监测由市里统一招标、统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经费由市财政保障;村(居)水质断面监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经费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保障。市、县两级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切实保障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的选址用地。水质断面监测考核发布于2016年7月底前实施。

  附件:1.绍兴市128个地表水质量考核断面基本信息表

  2.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绍兴市128个地表水质量考核断面基本信息表


序号

断面名称

所属河流

考核对象

功能要求

备注

1

中心河交汇

百沥河

滨海新城

Ⅲ


2

二号闸

入海堰闸

滨海新城、上虞区

Ⅲ


3

华平闸

环塘南河

滨海新城

Ⅲ

新增

4

东临桥

漫池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5

葛山头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Ⅲ


6

塘湾大桥

迪荡湖

越城区(高新区)

Ⅲ


7

沈江大桥

浙东运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Ⅲ


8

渡东桥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9

人民东路桥

平水东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10

横旦大桥

白塔洋

越城区(高新区)

Ⅲ

新增

11

章家溇公路桥

横山木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新增

12

**曹娥江大闸闸前

曹娥江

柯桥区

Ⅲ


13

双江溪

小舜江

柯桥区

Ⅱ


14

王化溪

小舜江

柯桥区

Ⅱ


15

*湖塘大桥

鉴湖主体

柯桥区

Ⅱ


16

莲花庵桥

鉴湖主体

柯桥区

Ⅱ


17

*西泽大桥

鉴湖主体

柯桥区

Ⅱ


18

壶觞大桥

鉴湖主体

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

Ⅱ


19

念岩桥

西小江

柯桥区

Ⅲ


20

清坞大桥

夏履江

柯桥区

Ⅲ


21

项里大桥

项里江

柯桥区

Ⅲ


22

秋湖大桥

秋湖江

柯桥区

Ⅲ


23

州山大桥

型塘江

柯桥区

Ⅲ


24

清福桥

松坞江

柯桥区

Ⅲ


25

福全大桥

漓渚江

柯桥区

Ⅲ


26

花为媒桥

娄宫江

柯桥区

Ⅲ


27

昌峰桥

平水江

柯桥区

Ⅲ


28

瓜渚湖

瓜渚湖

柯桥区

Ⅲ


29

解放大桥

浙东运河

柯桥区

Ⅲ


30

平水江水厂取水口

平水江水库

柯桥区

Ⅱ


31

滨海大闸

滨海大河

柯桥区

Ⅳ


32

解放闸内

白洋川

柯桥区

Ⅲ

新增

33

东江闸内

环塘河

柯桥区

Ⅲ

新增

34

大坂桥

大坂湖

柯桥区

Ⅲ

新增

35

镜水北路桥(溜头村)

嘉会河

柯桥区

Ⅲ

新增

36

增大村

滨海大河

柯桥区

Ⅲ

新增

37

王坛三桥

双江溪北溪

柯桥区

Ⅱ

新增

38

民兴大桥

双江溪南溪

柯桥区

Ⅱ

新增

39

*桑盆殿

曹娥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0

宁桑桥

陶板直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1

王家池

王家池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2

*新三江闸(内)

荷湖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柯桥区

Ⅲ


43

孙端闸内

大闸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4

丰收闸

环塘河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5

太平桥

菖蒲溇直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46

洋泾浜

马山闸西闸河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新增

47

楝树闸内

楝树闸直江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Ⅲ

新增

48

**汤曹汇合口

曹娥江

上虞区

Ⅲ


49

*百官镇下游

曹娥江

上虞区

Ⅲ


50

河浮村

下管溪

上虞区

Ⅲ


51

丰章公路桥

四十里河

上虞区

Ⅲ


52

*汤浦水库取水口

汤浦水库

上虞区

Ⅱ


53

法华桥

百沥河

上虞区

Ⅲ


54

一号桥

东进河

上虞区

Ⅲ


55

*王家泾

浙东运河

上虞区、越城区(高新区)

Ⅲ


56

潘家陡村

皂李湖

上虞区

Ⅲ


57

春晖村

白马湖

上虞区

Ⅲ


58

新戴家红联桥

浙东引水河

上虞区

Ⅲ


59

保驾山桥

虞甬运河(西横河)

上虞区

Ⅲ


60

泰山桥

隐潭溪

上虞区

Ⅲ

新增

61

陈夏谢村

十八里河

上虞区

Ⅲ

新增

62

安家渡大桥

杭甬运河(姚江)

上虞区

Ⅲ

新增

63

五夫长坝

浙东运河

上虞区

Ⅲ

新增

64

人民西路桥

浙东运河

上虞区

Ⅲ

新增

65

广德庵桥

直荡江

上虞区

Ⅲ

新增

66

汇联闸

西直河

上虞区

Ⅲ

新增

67

长山头引水口

小舜江支流

上虞区

Ⅲ

新增

68

小越湖堰头闸

百崧、崧北河

上虞区

Ⅲ

新增

69

*章镇上游

曹娥江

嵊州市

Ⅲ


70

*屠家埠

曹娥江

嵊州市

Ⅲ


71

南山水库出口

长乐江

嵊州市

Ⅱ


72

环城公路桥

长乐江

嵊州市

Ⅲ


73

*全化大桥

黄泽江

嵊州市

Ⅲ


74

*新市

澄潭江

嵊州市

Ⅲ


75

老东桥

剡湖

嵊州市

Ⅲ


76

新东桥

曹娥江

嵊州市

Ⅲ

新增

77

珏芝桥

长乐江

嵊州市

Ⅲ

新增

78

水竹桥

(长乐江)开元以上河段

嵊州市

Ⅲ

新增

79

黄泽大桥

黄泽江

嵊州市

Ⅲ

新增

80

金兰桥

上东江

嵊州市

Ⅲ

新增

81

上岛

新昌江

嵊州市

Ⅲ

新增

82

*黄泥桥

新昌江

新昌县

Ⅲ


83

棠村

澄潭江

新昌县

Ⅲ


84

田东

澄潭江

新昌县

Ⅲ


85

石桥头村

黄泽江

新昌县

Ⅲ


86

**长诏水库出口

新昌江

新昌县

Ⅱ


87

新昌水文站

新昌江

新昌县

Ⅲ


88

巧英水库

黄泽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89

跃进水库

跃进水库

新昌县

Ⅱ

新增

90

黄坛

新昌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1

钦寸水库出口

黄泽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2

镜岭大桥

澄潭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3

门溪水库

澄潭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4

棣山

新昌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5

长诏水库

新昌江

新昌县

Ⅱ

新增

96

*漓渚江口

鉴湖主体

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

Ⅱ


97

铁板桥

坡塘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98

半江庙

南池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99

青甸湖

青甸湖

越城区(高新区)

Ⅲ


100

梅山江大桥

梅山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1

张家潭大桥

大树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102

犭央犭茶湖

犭央犭茶湖

越城区(高新区)

Ⅲ


103

*偏门公路桥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4

南渡桥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5

八字桥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6

迎恩门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7

镜江桥

浙东运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Ⅲ


108

三味书屋

绍兴市区内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109

西郭铁路桥

环城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新增

110

龙洲大桥

环城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新增

111

鹅境桥

直塘江

越城区(高新区)

Ⅲ

新增

112

稽山翡翠园桥

环城河

越城区(高新区)

Ⅳ

新增

113

*安华

浦阳江

诸暨市

Ⅲ


114

*浣纱大桥

浦阳江

诸暨市

Ⅲ


115

茅渚埠

浦阳江

诸暨市

Ⅲ


116

*湄池

浦阳江

诸暨市

Ⅲ


117

*街亭

开化江

诸暨市

Ⅲ


118

跨湖桥

五泄江

诸暨市

Ⅲ


119

陈蔡水库出口

陈蔡江

诸暨市

Ⅱ


120

里浦

陈蔡江

诸暨市

Ⅲ


121

月形山下

璜山江

诸暨市

Ⅲ


122

骆家桥村

枫桥江

诸暨市

Ⅲ


123

汤家村

壶源江

诸暨市

Ⅲ


124

江荡滩

白塔湖

诸暨市

Ⅲ


125

石壁水库出口

石壁水库

诸暨市

Ⅱ

新增

126

安华水库出口

浦阳江

诸暨市

Ⅲ

新增

127

凰桐村

凰桐江

诸暨市

Ⅲ

新增

128

五泄水库出口

五泄水库

诸暨市

Ⅱ

新增


  注:**为国控断面,*为省控断面。

  附件2

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推进“五水共治”,确保实现“十三五”及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质考核断面共计128个。监测断面中属于市内区域间交接断面的,原则上考核上游区域。

  第四条  市、县两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监测断面中属于上、下游区域共同考核断面的,由上、下游区域环保部门联合采样监测。

  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环保部门可临时抽样监测,并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作为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第五条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指标作为水质考核断面监测评价指标,每两个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21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次。

  考核断面水质21项指标全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评为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能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评为不达标。

  第七条  市环保局每两个月对考核结果进行预评估,并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针对各地自然禀赋差异的客观现实,年末根据各地所属断面的达标率和区域主要三项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的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与上年相比),对被考核单位的水质进行考核,考核总体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计算如下:


考核结果

  断面达标率100%的,三项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

  断面达标率≥60%的,三项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

  60%﹤达标率≥30的,三项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

  断面达标率小于﹤30%的,三项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

优秀

  上升不超过10%

  下降超过10%以上



良好

  上升超过10%

  稳定在正负10%以内

  下降10%以上

  下降超过20%以上

合格


  上升超过10%

  稳定在正负10%以内

  下降10—20%

不合格



  上升超过10%

  下降未超过10%


  所辖区域的断面达标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水质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纳入生态市建设、“五水共治”等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