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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非封闭型水域渔业养殖捕捞行为的通知

2016/08/28 9.1k 阅读 209 点赞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改善和提升河道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非封闭型水域渔业养殖捕捞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禁养区范围。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越城区河蚌网箱围栏养殖禁养区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7号)明确禁养区范围基础上,把河蚌、网箱、围栏(围湖)禁养区范围扩大至越城区行政区域湖泊、河道和河汊等非封闭型水域。柯桥、上虞区根据各自实际确定禁养区范围。

  二、清除养殖设施。除界箔外,其余河蚌、网箱、围栏(围湖)等各类违规养殖设施一律清除。2016年9月底前,完成已划定河蚌、网箱、围栏(围湖)养殖禁养区内的清除任务;2017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湖泊、河道和河汊等非封闭型水域的清除任务。清除养殖设施的工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推行“洁水养殖”。养殖设施清除后的水面全面实行“洁水养殖”,养殖水域内允许养殖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等常规淡水鱼品种,养殖其他特种水产品种需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职能部门)备案,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网箱、河蚌、围栏(围湖)养鱼,禁止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禁止违规投放鱼饲料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行为。水面使用权所有人应当在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方可实施“洁水养殖”,养殖行为需执行“六不准”规定:不准河蚌养殖,不准网箱养殖,不准围栏(围湖)养殖,不准进行电鱼,不准放置地(虾)笼,不准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水面使用权所有人在出让养殖捕捞权时,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放养鱼类品种、数量和规格,养殖水域平面图(标明界箔位置及样式)、养殖捕捞方式、捕捞权获得者不得分包和转让等内容,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职能部门)审定备案。涉及主要航道、行洪河道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同时出具审核意见。进一步规范界箔设立,界箔原则上只允许在水面四至的交界处设立,有条件的应在桥梁下设立,界箔样式、材质应参照市渔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标准。

  五、整合养殖捕捞主体。逐步整合养殖捕捞主体,加强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养殖捕捞主体整合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以水面使用权证为最小(产权)单位出让养殖捕捞权,不得再次转让、分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探索整合乡镇(街道)所有水面,统一管理和出让养殖捕捞权。养殖捕捞主体整合工作于2017年9月底完成。

  六、规范捕捞方式。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止使用地笼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网具(含承包水域);限制使用大拉网、大小丝纤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方式。大网围捕原则上在每年国庆节、元旦或春节前后进行,事前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职能部门)备案。

  七、落实监管责任。市加强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负责规范非封闭型水域渔业养殖捕捞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三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制定规范渔业养殖捕捞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是规范养殖捕捞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清除辖区内各类养殖设施,并做好规范养殖捕捞工作,确保任务按时圆满完成。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依法保障规范渔业养殖捕捞工作的顺利推进。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规养殖、违法捕捞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因水产养殖污水造成水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航道内设置养殖设施等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的查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