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和《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联〔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
(一)完善宣传机制。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政府行为、公益事业意识,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宣传教育网络,健全宣传部门、兵役机关和国防教育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在征兵工作准备阶段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征兵宣传工作具体方案。把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作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
(二)突出宣传重点。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并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内容。突出依法服兵役宣传教育,讲清法律责任,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和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突出征兵政策宣传,讲清征集标准条件、优抚优待政策等,让全社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化情况;突出典型宣传,着重宣传踊跃参军、送子参军、建功军营、返乡带头致富等典型,着力营造崇军尚武的社会风尚。
(三)丰富宣传形式。依托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载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在采取发放宣传册、设立咨询台、上门动员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重视发挥互联网和手机的作用,有效运用绍兴发布、公众号、微信微博和群发短信功能,使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扩大征兵宣传辐射面。年度征兵工作实施期间(7至9月),《绍兴日报》等报刊要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刊发“八一光荣榜”;各级政府网、绍兴国防教育网、校园网要开设征兵工作网页,设立微信公众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征兵信息;电台、电视台等要在重要时段插播征兵宣传标语和视频;影院在影片片头广告中要植入征兵宣传视频;公交车车载电视、城市大型广场公益LED屏要滚动播报征兵宣传标语和视频;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群发征兵宣传短信;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军人荣誉墙”,乡村文化礼堂要建立“军人榜军功榜”,着力引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优待政策
(四)完善赴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入伍后部队调防至西藏、新疆地区(或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义务兵,按照进藏、进疆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金,具体按进藏、进疆3个月以上的按半年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和入伍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五)发放大学生在绍入伍一次性奖励金。从2016年开始,大学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在校生和被大学录取的新生,包括本地籍和外地籍)在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按照浙司联〔2016〕7号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进藏的按照2倍标准发放,进疆的按照1.5倍标准发放。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财政承担,并于入伍当年年底前发放到位。以上所指大学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各区、县(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根据区、县(市)实际,每年推出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岗位和国有企业岗位,定向招聘在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大学新生或在校生的,退役后应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定向招聘数量按照区、县(市)户籍人口数量、年度征兵数量、每年大学毕业生数量等有关情况确定。其中,上虞区、嵊州市、新昌县每年至少安排2个事业编制工作岗位,越城区、柯桥区、诸暨市每年至少安排3个事业编制工作岗位,重点在司法、人武、城管执法等领域定向定岗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市级和各区、县(市)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分别至少安排8%的工作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工作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编委办、征兵办、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实施。外地籍在绍就读大学生在绍应征入伍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退役后可在绍落户。适当提高义务兵退役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七)重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7号)有关复退军人创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结合区、县(市)实际,尽可能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创业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便利,确保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独立经营的,其相关税费定额扣减和限额减免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依法规范征兵
(八)严格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按照区、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发放《公民兵役证》。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招生时,应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兵役证。
(九)加大征兵执法力度。将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拒绝、逃避征集或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应征公民进入失信黑名单,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落实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总揽全局,统筹力量,兵役机关、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军分区参谋长和区、县(市)人武部部长担任,同级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各1名负责人和兵役机关1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日常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年度征兵工作实施阶段(7至9月),兵役机关、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到征兵办公室集中办公。
(十一)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高校征兵工作基本经费(包括兵役登记及核验、宣传发动、初检初审、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处理退兵等征兵业务开支),根据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年在学校所在地征集大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含直招士官)的实际数量,由批准入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当地区、县(市)、市直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绍政发〔2013〕62号)明确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区财政承担,于当年年底前拨付给相应高校。
(十二)建立责任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和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征兵工作市、县、乡、村四级和兵役机关、组织、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责任体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抓好落实。每年定期督查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查纠违反兵役法规行为。各部门(单位)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并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