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关于绍兴市越城区鲜瑞水果店销售不合格A级赣南鲜橙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鲜瑞水果店销售的A级赣南鲜橙进行监督抽检。后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编号№:SPHN202501701的检验报告,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78元。
本局于2026年01月2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鲜瑞水果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42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编辑:(陈昭晔)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