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局研究起草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10日。
联 系 人:章卫国,联系电话:0575-81503556。
电子邮件:737194904@qq.com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曲屯路368号人力社保大楼1418办公室
附件:《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作如下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每人每月1863元,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及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累计缴满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三)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