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进行了日常核查。经核查,下列企业因名下无有效租赁小微型客车,已不再符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及《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7.0材料汇编》所要求的备案条件。现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公示,并限期整改。公示期自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9日,公示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启动撤销备案程序(汽车租赁经营范围)。
一、整改方式
1、补充运力。在公示期内投入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并补正相关车辆的备案材料;
2、主动注销。如自愿终止经营的,可至窗口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办理地址
越城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窗口(山会大道500号),联系电话:0575-88261756。
三、异议受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并附证明材料,异议受理电话:0575-88261716。
特此公示。
绍兴市越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