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市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等,制订了《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本文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1.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PDF
编辑:(孔颖)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