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颜伟:
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41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41号).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编辑:(陈昭晔)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