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颜伟:
你于2025年7月31日销售的金晚橙经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4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
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41号)已在该网址公示:https://www.sxyc.gov.cn/col/col1229445839/art/2026/art_36ed7ae322d542538b473d5fa871f7cd.html。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绍越市监罚催〔2026〕1501号).pdf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编辑:(章清则)
信息来源:产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