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根据《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浙政办发〔2009〕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引导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现对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金管委会等组织架构
(一)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时为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人才、海外投资等重大投资事项,并向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
引导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授权绍兴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引导基金参股的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该企业投资总额的30%(含)。
三、对阶段参股的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补充规定
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合格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如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方式,则可按《合伙企业法》规定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管理团队或普通合伙人按年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该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2%。
四、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
参股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若3年内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资金低于30%,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人才类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超过3年后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若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资金超过30%不足50%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从第四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即前三年免息);若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资金超过50%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